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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见京政发〔2023〕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优先投向民生领域。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预算、决算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区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进行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需支持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提供投资补助,原则上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项目所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行为。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数据局等部门组成,组长为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组长为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数据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项目主管单位落实统筹管理职责,加强前期谋划、项目论证、成本控制、监管职责等,实现项目全周期管控。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控项目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加强项目论证、项目实施、成本管控、项目结算及决算等,履行实施主体相关职责。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北京市部署的重点发展方向,衔接规划编制,统筹谋划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支撑的项目,支撑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落实中央、市、区重点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北京城市总规、海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领域专项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深入挖掘,按照“落实规划、应纳尽纳”原则,分阶段、系统性进行储备,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加大谋划力度,提升谋划质量。

  第十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要主动作为、提前谋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开展项目谋划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形成谋划成果后报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谋划库。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前期研究,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纳入谋划库具备推进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明确的投向领域的项目,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要及时论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预计总投资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判断项目建设的意义、作用、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项目相关的决策性文件等。

  (三)项目建设条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情况、土地性质、市政条件、项目建设对周边可能产生影响的调研情况。

  (四)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规模标准、建设规范、建设布局、功能设置、配套设施、管理运行、建设方式及实施主体提出建议。

  (五)资金需求及来源。初步估算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针对资金来源渠道提出建议,分年度列明资金需求。

  (六)建设时间安排。明确项目建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计划。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将论证后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审定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单位将区政府决策文件、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如项目涉及使用非区级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出具资金承诺函、出资证明或相关资金政策文件。

  领导小组对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单位所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

  各项目单位按照中央、市、区有关部门规定,积极申请中央及市级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后,根据不同的投入方式,在审批中对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采用区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需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符合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市、区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土地费等)。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确因上述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指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比审定增加10%以上),应及时按原程序重新报批立项。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补助、贴息贷款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具体包括:

  (一)在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二)对于房屋购置、装修、老旧小区改造、疏堵工程、道路大修、水务、园林绿化等不涉及新增占地、建筑面积调整及征地拆迁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三)其他按照国家、市、区相关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全部纳入海淀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系统,在申报、评审、批复、实施、决算等阶段按时填报项目进展,通过该系统线上完成统筹调度、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在取得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手续后,项目方可申请列为正式项目。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梳理当年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根据年度投资总量并结合项目情况编制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前一年第四季度下达,次年年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调整。

  在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总额内,优先为续建项目安排资金,之后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正式项目资金、前期费及机动资金、尾款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针对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根据项目进度为其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将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总额的5%-10%作为前期费及机动资金,用于解决下列工作经费:

  (一)已列入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测绘、勘察、文勘、设计,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等相关费用。

  (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由政府投资承担的土地取得及拆迁费用。

  (三)已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复的由政府投资承担的工程建设费用。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费用。

  第三十条 在区政府年度投资资金总额中设置一定比例的尾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尾款项目决算,根据尾款决算进度情况适时予以拨付。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进度及项目单位申请情况,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调剂。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招投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见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执行。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财政局对获得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选择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经过1年使用或运营的代表性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监管责任,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就项目建设进度倒排工期计划,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比例等内容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后者适时将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区政府。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执行情况、前期文件报审核减情况、固投纳统情况、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决算审计披露问题,以及其他市级绩效考核关注的事项或区政府重点关注的事项纳入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落实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序,避免事故伤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见海行规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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