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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第1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灵活就业,依据《关于印发<海淀区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就业联办发〔20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补贴对象为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城镇职工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从事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灵活就业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市规定按年度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海淀区政务服务网“海淀区就业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到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进行线下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

  (二)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报信息。对拟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不得公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三)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六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个人延迟缴费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海淀区政务网站、海淀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并保证所承诺申请材料和就业状况报告的真实性,配合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核实相关就业信息。

  第七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便民服务中心应停止其享受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户口转至外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享受期已满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终止情形的。

  第八条  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停止原因。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各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灵活就业受理审核、经费拨付、留存资料及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和资金安全。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审核流程严格审批,采取多种形式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办法不得与其他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淀区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4号)同时废止,按照原政策享受期未满人员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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