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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第1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据《关于印发<海淀区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就业联办发〔20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政府出资开发的公共管理服务项目、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0.5%。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应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申请审批,即: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后的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审批。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不满一年即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可按实际工作月数享受补贴,其余情况不满一年的不能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补贴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续订书;

  3.申请补贴期限内《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拟批准补贴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补贴,有异议的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实后,另行决定。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发放,并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贴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在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招用海淀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享受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按照本办法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享受情况最长补贴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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