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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就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构建运转高效、协调有力、推进有序的新时期就业工作体系

  (一)加强就业工作机制建设

  完善区级就业工作议事机制按照“促经济发展扩就业、促行业发展稳就业、强岗位供给吸纳就业、促重点群体就业、完善就业保障机制”的原则,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负责、街镇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

  建立街镇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整合属地城市管理、财源建设、社区建设、民生保障等力量,形成区域促就业合力。将就业服务纳入社区整体工作,严格落实社区书记、主任抓就业,社区工作者管就业要求,推进社区就业服务专员建设。

  建立就业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就业工作纳入对相关委办局、街镇、社区(村)、区属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内容,将社区就业工作效果纳入到对社区的整体考核中将就业工作作为发现干部、考验干部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对出色完成属地就业工作任务的街镇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在职务、职级晋升中予以倾斜;对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就业服务专员,街镇可制定考评奖惩机制,给予奖励。

  制定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加大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兜住兜准兜牢困难人员就业底线。

  (二)构建就业优先的责任体系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的原则,全面掌握本行业用工情况,及时分析、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新增就业,努力扩大就业引导行业用人单位支持地区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就业,积极征集和开发适合青年群体就业和见习的岗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压实重点群体就业责任。团区委、残联、妇联、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重点群体的就业服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拓宽岗位规模,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加强地区岗位供给力度。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促进地区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有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就业见习岗位,为青年群体就业搭建过渡平台。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以及其他方式开发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岗位,要积极促进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三)强化就业援助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强化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就业援助服务,制定区域就业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标准,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青年群体,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岗位匹配、政策宣讲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公益性岗位距安置期不足半年的,参照失业人员就业援助机制,给予就业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对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一对一”帮扶超过一个月以上仍无法实现就业,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帮扶计划,提供就业服务。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充实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推进街镇就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引导街镇、社区(村)开展精细化就业服务。明确社区书记、主任为社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社区固定安排不少于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就业工作。开展就业工作队伍岗位技能培训及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切实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就业工作机制运行体系的效能。

  三、促进失业人员和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稳定就业规模

  (五)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已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结束享受后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0.5%。

  (六)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新就业平台、零工市场实现就业以及从事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等灵活就业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完善技能培训,增加就业能力储备

  (七)鼓励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地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重点就业群体。根据就业岗位和技能提升需求,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书的,可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重点群体就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享受相应的补贴。

  (八)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培训。围绕地区战略新兴产业、现代生活服务业、城市运行保障、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以优化技术技能人才供给结构,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保障区域高品质发展为目标,开展专项技术技能提质培训。辖区内纳税企业职工,可以申请参加重点行业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申请参与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须在本区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九)依托大师工作室开展师带徒培训。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现代服务、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建立区级大师工作室,依托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创新、技艺传承、首席技师评选推荐等工作,着力推进新型学培养,持续提升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能力。对初次认定的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并优先推荐为市级大师工作室。

  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扩大重点群体就业覆盖面

  (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法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就业的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成功帮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扩大就业规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功促进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成立区级职业指导专家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指导、带岗直播、青年求职训练营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相应补贴。

  六、附则

  1.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海淀区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4号)、《海淀区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2.本措施执行前,按照原《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享受情况最长补贴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原《海淀区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4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至政策期满;按照原《海淀区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8号)及《关于落实〈海淀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海人社发〔2021〕2号)享受单位就业补贴的,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至政策期满,该政策享受群体申请补贴结束日期为2027年8月31日止。

  3.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申请补贴、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和申请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4.本措施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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