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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升区、街(镇)、社区三级监管职能,制定《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2024年94

  (联系人:何东;联系电话:68166388)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以下简称“家庭床位”)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管理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以下简称《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是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从海淀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在区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中,通过自愿申请的形式,经所属街镇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后产生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条  信息管理。采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家庭床位服务进行全流程记录和监管。

  第四条  服务规划。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细则》中服务内容,结合老年人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规划,与老年人签订《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

  第五条  服务实施。根据《细则》要求,按照服务规划和服务合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第六条  服务跟踪。对服务情况随时跟踪,听取服务建议,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服务机构准入

  第七条  服务机构条件。

  (一)运营服务商条件: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单位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

  (二)服务机构条件:应是在海淀区范围内依法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应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且保险范围与服务对象范围相一致。

  3.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

  4.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的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5.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24小时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已制定24小时服务响应制度、安装能24小时接收老年人求助或服务需求信息的“一键呼”居家设备、有24小时值班人员等)

  6.应贯彻执行海淀区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公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服务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不良信息记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及变更。

  申请。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1.《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2.提供法人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3.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提供可证明已备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无医疗资质的机构,应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4.有餐饮资质的机构,应提供《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与餐饮公司合作的机构,应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6.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附件2)。

  7.《XXX服务机构开展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施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3)。

  8.各项相关制度(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培训管理等制度)

  变更。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的,应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中所有涉及变更材料。

  (二)街镇审核。养老服务机构将申请或变更材料交到属地街镇,街镇相关科室对提交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区民政局确认。街镇将审核后的申请或变更材料递交到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经区民政局确认后,纳入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台账,可开展家庭床位服务工作。

  第四章  服务机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服务监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应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监管分为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日常监管由区民政局、街镇、社区(村)组成服务监管网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以及抽查工作;街镇主要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的统筹调配和服务质量监管;社区主要负责政策宣传、服务对象信息确认及服务资源的对接及本社区服务监管。每月由各街镇报送辖区内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统计及月报表,区民政局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公示一次满意度调查情况表。专项监管由市、区、街镇等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政策落实、项目绩效、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管工作。

  第十条  规章制度。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方案(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培训管理等制度。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服务机构所属运营商应对机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详细记录家庭床位服务费收取、补贴资金的收入、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对于老年人自费金额的缴纳和服务人员工资或劳务费的发放凭证应明细到个人,便于监管部门不定期查账。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人员来源分为:机构自聘人员(由服务机构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工作人员)、老年人保姆(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一致,聘用老年人保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老年人亲属(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一致,聘用老年人的子女或亲属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来源为老年人亲属的服务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

  (四)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市、区民政局要求的业务培训;各服务机构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培训,并留存培训档案。未培训过的服务人员不允许上岗开展服务。

  (五)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及“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中按要求正确录入工作人员信息,及时删除已离职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操作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进行服务规划、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按照合同提供护理服务。

  (二)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做好全流程记录,实际服务地点、时间、内容、时长、提供服务人员等均应与系统录入一致。

  (三)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床位信息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中按要求录入。

  第十四条  服务区域管理。服务机构可提供服务的区域原则上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服务对象有特殊要求的,应经服务对象居住地所属街镇审核确认。

  第五章  服务机构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行为涉及床位核查期间的补贴资金,责令服务机构限期整改。

  (一)“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中服务对象信息录入(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信息等)不准确,未及时变更的。

  (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不规范;服务对象对合同不知晓;未将服务合同上传系统的。

  (三)服务对象对服务规划不知晓、未签字确认的。

  (四)实际服务人员与系统中服务人员不一致、服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合同过期的。

  (五)当月发生1 起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服务机构违规行为,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人员培训的。

  (七)重度失能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应录未录的。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机构当月全部补贴资金,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

  (一)未公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政策、服务项目及价格的。

  (二)违规收费,包括不按《海淀区家庭床位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附件4)要求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服务项目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

  (三)当月发生2 起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服务机构违规行为,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同人同诉视为1起)。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含监督检查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监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家庭床位收支账目记录混乱,造成监管部门查账困难的。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机构当月全部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予以通报,停止其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资格。

  (一)2次出现第十六条中违规行为的或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二)伪造服务记录,提供虚假服务,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连续6个月未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

  第十八条  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服务机构存在《管理办法》中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的,停止机构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工作。

  第六章 服务机构退出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运营方申请退出的,应先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做好服务对象服务转移工作,报区民政局移出服务机构台账。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因违规停止服务的,街镇应督促机构做好服务对象服务转移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申请表》

  2.《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申请承诺书》

  3.《XXX机构开展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施情况说明》

  4.《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模式及服务内容清单》

  5.《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

  附件1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运营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运营商分管家庭照护床位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随时调整):

申请类型: □新申请 □变更(机构名称、运营商、地址、法人、联系人、其他:    

运营服务商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范围: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1.服务机构是否设有医务室:□是 □否

如否,请填写合作医疗机构名称 

2.服务机构是否有 《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是 □否

3.本机构现有服务人员 名,机构内在使用的劳动或劳务合同文本模板附后。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所属街镇审核

审核人: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街镇留存一份,区民政局一份。此表作为机构服务的基础材料,如有变更,重新提交申请表。

  附件2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承诺书

  我单位运营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自愿申请加入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照护服务,郑重承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该机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在服务过程中所有收支情况单独记账,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3

  XXX机构开展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实施情况说明(模板)

  一、 家庭床位服务开展情况

  首次申请的机构填写“首次申请”;变更的机构填写变更内容;服务中的机构填写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在每年2月前提交给区民政局。

  二、 家庭床位服务措施

  1. 服务提供

  政策内服务项目:

服务模式

序号

服务项目

适用评估

等级

是否可提供

机构服务形式(自主提供、与第三方合作)

第三方名称

 

 

 

 

 

 

 

 

 

 

 

 

 

1

居家助洁

全部等级

 

 

 

2

理发

全部等级

 

 

 

3

餐食制作

全部等级

 

 

 

4

协助就餐

重度失能

 

 

 

5

代办业务

全部等级

 

 

 

6

陪同外出

全部等级

 

 

 

7

养老管家

(养老助手)

全部等级

 

 

 

8

专业指导

全部等级

 

 

 

9

陪同就医

高龄自理;轻、中度失能

 

 

 

10

协助陪同就医

重度失能

 

 

 

11

上门助浴

高龄自理;轻、中度失能

 

 

 

12

上门助浴

重度失能

 

 

 

13

面部清洁(剃须)

全部等级

 

 

 

14

协助护理服务

高龄自理;轻、中度失能

 

 

 

15

护理服务

重度失能

 

 

 

16

修剪指/趾甲

全部等级

 

 

 

17

修脚

全部等级

 

 

 

18

精神慰藉

全部等级

 

 

 

 

24小时住家服务

1

一对一(1名护理人员服务1名老年人)

全部等级

 

 

 

2

一对二(1名护理员服务2名老年人)

全部等级

 

 

  市场化服务项目及价格:

序号

服务项目或服务包

内容

服务价格

备注

 

 

 

 

 

 

 

 

 

 

 

 

 

 

  2.服务流程

  是否建立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培训管理等制度)

  3.服务人员

  一是服务人员人数、来源情况。

  二是劳动或劳务合同的签订情况。

  三是服务人员的培训情况。参加市、区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日常培训等。

  4.财务情况(服务中机构应填写年度的收支情况)

  运营服务商已单独设立本机构记账科目,记录家庭床位服务费收取、补贴资金的收入、人员工资的发放等情况,凭证应明细到个人,便于监管部门不定期查账。

  5.风险防控

  服务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例如参加综合责任险等。

  三其他情况

  运营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模式及服务内容清单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模式分为按需上门服务和24小时住家服务模式。

  一、 按需上门服务模式:对应服务内容、价格、系统判定标准如下表1、2:

  表1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清单

  (适用于高龄自理及轻、中度失能老年人)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补贴单价

系统判定标准

1

居家助洁

包括老人居室环境清洁、消毒、窗帘清洗、洗衣、床褥被单更换清洗整理、日常餐具清洗消毒。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2

理发

上门理发。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3

餐食制作

上门为老年人制作日常餐食。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22小时。

4

代办业务

包括代为挂号、代取药、代购物、代缴费。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5

陪同外出

陪同老年人户外散步、活动。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6

养老管家

(养老助手)

采用在老年人家中安装“一键呼”等居家智能设备,实现机构服务24小时响应。准确掌握老人生活情况,统筹规划老年人的居家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安全、服务、生活需求提供支持。

40元/月

选择该服务,每月补贴按1小时计算

7

专业指导

为老年人及家属提供护理服务、辅具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应由经过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或辅具工程师提供。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8

陪同就医

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服务。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9

上门助浴

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浴室洗澡协助。

80元/次

每次按1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4次。

10

面部清洁(剃须)

上门为男性老人剃须。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8次。

11

协助护理服务

协助老年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恢复、日常生活护理及训练,配合老年人参加社交活动,包括指导康复、认知训练;更衣照护及指导;协助如厕及指导;整理床单位等护理服务。

5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8小时。

12

修剪指/趾甲

日常修剪手、脚指甲,不含灰指甲。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4次。

13

修脚

为老年人处理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修脚趾甲、刮脚、捏脚、去死皮等。

50元/次

每次按1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14

精神慰藉

上门陪伴老年人,细听老年人倾诉,运用心理治疗的方法给予老年人心理支持,增强老年人生活信心和希望。

5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表2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清单

  (适用于重度失能老年人)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补贴单价

系统判定标准

1

居家助洁

包括老人居室环境清洁、消毒、窗帘清洗、洗衣、床褥被单更换清洗整理、日常餐具清洗消毒。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2

理发

上门理发,含剃须。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3

餐食制作

上门为老年人制作日常餐食。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22小时。

4

陪同外出

陪同老年人户外活动。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4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4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5

代办业务

包括代为挂号、代取药、代购物、代缴费。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6

养老管家(养老助手)

采用在老年人家中安装“一键呼”等居家智能设备,实现机构服务24小时响应。准确掌握老人生活情况,统筹规划老年人的居家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安全、服务、生活需求提供支持。

40元/月

选择该服务,每月补贴按1小时计算。

7

专业指导

为老年人及家属提供护理服务、辅具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应由经过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或辅具工程师提供。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8

协助陪同就医

协助老年人家属,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服务。

4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9

上门助浴

根据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选择上门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全身清洁方式。

100元/次

每次按1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4次。

10

面部清洁(剃须)

上门为男性老人剃须。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8次。

11

护理服务

为老年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恢复或延缓病情发展及日常生活所需的护理服务,包括康复、认知训练;更衣照护及指导;身体护理及指导;整理床单位;对卧床老人进行适度护理,防止压疮、褥疮;对受压部位进行按摩等护理服务。

75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8小时。

12

协助就餐

经口喂食,按时喂饭、喂水、喂水果、喂药(包括清洗、消毒餐具)。

40元/次

每次按1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22次。

13

修剪指/趾甲

日常修剪手、脚指甲,不含灰指甲。

20元/次

每次按0.5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4次。

14

修脚

为老年人处理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修脚趾甲、刮脚、捏脚、去死皮等。

50元/次

每次按1小时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15

精神慰藉

上门陪伴老年人,细听老年人倾诉,运用心理治疗的方法给予老年人心理支持,增强老年人生活信心和希望。

50元/小时

超过25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5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到25分钟不计费;超过30分钟,但不到50分钟按半小时计费。每月补贴不超过4小时。

  二、24小时住家服务模式:管理方式采用机构管理方式,只对应服务项目,不对应服务价格和服务时长,具体服务项目及系统判定标准如下表3:

  表3  24小时住家服务项目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系统判定标准

1

晨、晚护

早上起床后、晚上睡觉前帮助老年人刷牙、洗脸、洗脚、如厕等。

打卡逻辑:每天按实际服务项目进行打卡,服务项目不得少于3项,除陪同外出和陪同就医外,服务地址不得超出居家范围。

护理员逻辑:每月护理人员只限1人,原则上当月不得更换,如当月必须更换,由机构写出申请理由,并盖章交街道,街道同意后由系统进行变更。

服务材料逻辑:除上传设立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服务协议等材料外,还应上传护理人员劳动或劳务合同;每月应上传收费小票、护理人员工资凭证等。

每月服务金额逻辑:对于“一对一”(一名护理人员服务一位老人)的,每月老人服务金额最低为4000元,老人每月自费金额为服务金额减去享受补贴金额;对于“一对二”(一名护理人员服务同一居住地址、同一监护人的2位老人)的,每月服务金额最低为5000元,老人自费金额为服务金额减去2位老人的补贴金额,2位老人服务合同签订在一个合同中。

每月服务补贴逻辑:如每月有效打卡天数不小于22天,则可享受该等级最高额度补贴金额;如每月有效打卡天数少于22天,补贴金额按每天补贴金额(可享受等级最高额度补贴金额除以打卡天数)乘以打卡天数核算。

每月运营补贴逻辑:每月有效打卡天数不少于15天的重度失能床位,可享受重度失能运营补贴。

此类护理服务模式,因护理人员为24小时住家服务,不受疫情防控等级等因素影响。但机构务必落实管理责任。

2

餐食制作

为老年人制作日常餐食。

3

协助就餐

协助不能自理老年人就餐,或按时喂饭、喂水、喂水果、喂药。

4

助洁

包括老人居室环境清洁、消毒、窗帘清洗、洗衣、床褥被单更换清洗整理、日常餐具清洗消毒。

5

助浴

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全身清洁方式。

6

身体清洁

为老年人提供洗头、身体擦拭、剃须

7

修剪指/趾甲

日常修剪手、脚指甲,不含灰指甲。

8

理发

理发,含剃须。

9

协助如厕

帮助老年人大、小便,包括便后清洗、擦拭。

10

陪同外出

陪同老年人户外活动。

11

陪同就医

陪同老年人去医院挂号、看病、取药。

12

日常护理

为老年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恢复或延缓病情发展及日常生活所需的护理服务,包括康复、认知训练;更衣照护及指导;身体护理及指导;整理床单位;对卧床老人进行适度护理,防止压疮、褥疮;对受压部位进行按摩等护理服务。

 
  附件5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

  姓名:                      

  运营服务商:                      

  养老服务机构:                      

  编 号: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特别约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申请服务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申请服务老年人监护人或委托人)

  丙方应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

  ■乙方无法完成支付时的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人       ■联系人

  ■权责代理人      ■其他乙方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人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乙方(申请服务老年人)、丙方(监护人或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乙方现住址的具体门牌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乙方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等级为      (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评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具体政策见《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海民发[  ] 号)(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甲方按照《细则修订》要求,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并与乙、丙方协商后,制定服务规划(作为本合同附件)。确定服务模式为:                  (24小时住家护理、按需上门服务)。

  2.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需要,在同意甲方服务规划的前提下,有权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并在服务规划中进行变更,乙方或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规划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体现在本合同中

  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丙方如果选择《细则修订》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不享受补贴。

  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费用为每月总计          元,其中政府补贴部分的标准为:         (请填写下列标准序号),其余部分为自费部分。

  A.残疾等级为1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1-2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补贴600元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600元额度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补贴。

  B.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失能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失能60-64周岁残疾等级为2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3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按照申请人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服务补贴,且轻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500元、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900元。申请人申请服务补贴时未支付个人应缴费用的,不予支付服务补贴。

  C.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300元额度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补贴。

  D.已享受因公致残、离(退)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已享受北京市失能护理补贴200、400元标准的残疾老年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相应计减。

  3.1.2乙方或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月付、季度付、半年付、年付、其他         )。

  3.1.3甲方在收到乙方或丙方自费部分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自费部分等额收费凭证。

  3.2 医疗保证金

  3.2.1经协商,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支付        元医疗保证金,用于紧急情况时代垫医疗费用使用。保证金不足时,乙方或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补足。

  3.2.2甲方不得将医疗保证金挪作他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予返还乙方或丙方。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月,自         日起,至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首次合同签订期限不少于6个月)

  4.2合同期满前10日,乙方或丙方可申请续签合同。

  4.3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严格按照《细则修订》的要求开展服务。

  5.1.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丙方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在解散清算前,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或丙方,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7接受乙方、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接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 、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但提前十天书面告知甲方。(首次合同期为6个月,原则上不可终止合同)

  6.1.5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6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2乙、丙方的义务

  6.2.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附件)。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服务项目和内容。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6.3.4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5丙方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3.6如遇以下情况,乙方或丙方有责任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有权追回其已提供的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或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3.6.1丙方在乙方去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并终止服务合同,如需甲方帮助,双方自行商定;

  6.3.6.2乙方入住养老机构、医院时,乙方或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规定停止服务;

  6.3.6.3乙方变更居住地址时,至少应提前3天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服务。如新居住地址超出甲方的服务能力范围,乙方或丙方应按流程选择变更服务机构,甲方应予配合;如新居住地址不在海淀区域范围内,甲方停止服务。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甲方保证为依法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7.2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体检项目等)。

  7.3乙方或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合同的变更

  根据乙方身体综合能力的变化,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要求乙方重新申请评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形成服务规划,重新签订服务合同,乙方或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综合能力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丙方不同意,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8.2合同的解除

  8.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丙方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8.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30 日,经甲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甲方服务人员受到伤害的。

  (3)乙方或丙方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不满足养老服务机构执业标准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3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该服务合同。

  8.2.3出现以下情况的家庭照护床位,视为服务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9.1.1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按照乙、丙方的意愿,可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产生费用由乙、丙方承担。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可派人将乙方送至医疗机构,产生费用由乙、丙方承担。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

  9.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丙方应及时清偿。

  9.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9.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9.4本合同关于乙方、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9.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2.2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4.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或丙方、相关街(镇)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2)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3)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规划表》

  (4)其他附件:

  14.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附件5-1

  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老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身高:  米  体重:    公斤

  一、既往病史及现病史

外伤

□否 □有

骨折

□否 □有

走失

□否 □有 3个月内 次

老年痴呆症状

□否     □有

手术史

□否     □有

现有疾病

□无 □高血压 □糖尿病 □中风(□脑梗塞、□脑出血) □心脏病 □帕金森 □慢性关节炎 □恶性肿瘤 □白内障(左/右/双眼)□慢性阻塞性肺病 □精神病 □传染病

□其他 

精神病、传染病陈述

□精神病:

□传染病:

  注:如曾有外伤或骨折,请填写部位及是否行手术治疗,慢性关节炎及恶性肿瘤横线处请填写具体部位。

  二、基本生活情况

项目

老人情况

睡眠

□良好 □早醒 □易醒 □难入睡 □其他

皮肤情况

□良好 □瘙痒 □皮损 □褥疮

饮食

□正常 □需喂食 □鼻饲 □硬饭 □软饭 □粥□糖尿病餐 □素餐 □其他

牙齿状况

□良好 □ 无牙 □脱落 □无假牙 □有假牙(□上□下□全部□只)

小便

□正常 □失禁 □尿管

大便

□正常 □失禁

疼痛

□无 □有,部位

视力

□良好□模糊□失明(□左□右)□辅助器: 

听力

□良好□要大声□失听(□左□右)□辅助器:

语言表达

□良好□只能说简单句语□不能通过言语进行沟通

理解能力

□良好□只能理解简单语句□不能理解

活动能力

□卧床□不需要辅助用具  □需要辅助用具:□手杖□四脚杖□助行器□轮子助行器□轮椅□其他 

3个月

内跌倒

□无 □有, 次

吸烟

□无 □有

饮酒

□无 □有

性格、兴趣爱好

 

特殊生活习惯

 

食物及药物过敏史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陈述人:        与老人关系:        陈述时间:

  说明:

  ①本陈述书由申请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老人或监护人填写,必须如实陈述,因隐瞒实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陈述的病史应为申请前所患疾病的状况;

  ②特殊情况下,本陈述书可由申请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老人或监护人口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经申请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老人或监护人阅览无误后,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③本陈述书,视为养老服务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合同变更或续签页

  甲方:(公章)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老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老人监护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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