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海淀区鼓励燃油(气)叉车电动化奖励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燃油(气)叉车电动化工作进度,减少移动源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海淀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有关定义
1.燃油(气)叉车是指在我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
2.电叉车是指以电池为动力(包括锂电池、铅酸电池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以出厂合格证型号为准)。
3.燃油(气)叉车拆解报废认定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日期为准;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认定时间以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协议签订日期为准;电叉车购置认定时间以电叉车购置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奖励
完成燃油(气)叉车拆解报废以及在完成拆解报废或京外出售(转让)后并新购置电叉车的车主,可给予适当政府奖励。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
鼓励将淘汰报废的燃油(气)叉车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解体报废或将叉车进行京外出售(转让)。倡导企业、个人主动淘汰燃油(气)叉车,并替换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电叉车。
三、奖励条件
(一)符合奖励的条件
1.在区生态环境局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气)叉车,于2023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内,完成机械拆解报废以及在完成叉车拆解报废或京外出售(转让)后并新购置首次销售的电叉车,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淘汰燃油(气)叉车的环保编码注销和新购置电叉车的环保编码登记手续的,可享受此次政策资金奖励。
2.燃油(气)叉车产权单位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奖励的单位和机构)。
3.燃油(气)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需取得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并在海淀区办理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手续。
4.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淘汰处置的,需签订叉车出售(转让)交易协议,在海淀区办理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同时需在京外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完成已出售(转让)叉车的环保编码登记手续。
5.2025年12月31日(含)前替换更新的电叉车需在海淀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并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
6.产权主体一致性要求。燃油(气)叉车淘汰后更新为电叉车的,购买电叉车的所有人(单位)信息,必须与报废燃油(气)叉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和数量须一致。一台报废叉车只能对应一台电叉车。
7.叉车拆解报废时燃油(气)叉车车身完整,须包含发动机、门架、配重、车桥、护顶架和车体等。
8.一台叉车最多享受淘汰环节、替换环节奖励各一次。
(二)不予奖励情形
1.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已完成报废、更新、转让、注销的燃油(气)叉车。
2.燃油(气)叉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
3.未完成叉车机械拆解或京外出售(转让),仅单独新购置电叉车的。
4.淘汰的燃油(气)叉车与替换的电叉车的产权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5.申请奖励的叉车已享受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叉车报废更新奖励政策的。
6.燃油(气)叉车自然报废或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7.燃油(气)叉车所有人(单位)与申请奖励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8.燃油(气)叉车包含在其它享受过政府相关奖励补贴的。
9.被列入我市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
10.不在具有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报废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的叉车。
11.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程序不合法、违规,存在隐瞒事实或停工虚假申请材料等行为的。
12.燃油(气)叉车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已完成机械拆解的叉车与在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注销的叉车的机械设备出厂编号不一致的,不为同一辆叉车的。
13.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处置的,在京内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的叉车与在京外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叉车机械设备出厂编号不一致的,不为同一辆叉车的。
四、申请期限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期限
奖励申报时间为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方法
申领人(单位)准备好申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需现场提交材料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不接受邮寄方式)。申请资料需现场申请时一次性提交完整,资料不全者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将对申报资料当场全部退回,材料不予保留。申领人(单位)需补齐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奖励申请认定时间以现场提交材料后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申领材料送达签收确认书》时间为准。奖励资金申请时限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材料不完整退回且未在截止日期前再次提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奖励资金按照申报主体提交纸质材料时间顺序发放。
(三)奖励标准
申请奖励的燃油(气)叉车在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一并核定(见附件1)。
1.仅燃油(气)叉车机械拆解报废淘汰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7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5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拆解报废淘汰的燃油(气)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鉴定评估价格的30%确定(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叉车评估报告报价为准)。
2.燃油(气)叉车机械拆解淘汰并替换购置电叉车
在叉车淘汰环节,燃油(气)叉车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燃油(气)叉车淘汰环节奖励金额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在叉车购置环节,新购置的电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额定起重量核定(额定起重量,以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信息为准),执行标准如下: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6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3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3.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处置并替换购置电叉车
在叉车淘汰环节,燃油(气)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进行淘汰报废处置的,燃油(气)叉车淘汰环节不予奖励。
在叉车购置环节,新购置的电叉车奖励金额按叉车额定起重量核定(额定起重量,以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信息为准),执行标准如下:
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8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6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置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额定起重量M≤1t的3000元/台、额定起重量1t
五、申请所需材料
1.叉车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叉车登记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叉车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叉车登记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淘汰报废承诺书》(模版见附件4)。
4.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的《北京市海淀区燃油(气)叉车电动化奖励申请表》。
5.如委托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及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已淘汰燃油(气)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环保编码登记时开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原件及复印件。
7.如需申请叉车拆解报废淘汰奖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8.如需申请叉车拆解报废淘汰奖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燃油(气)叉车机械拆解报废现场照片打印件。
9.如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淘汰处置叉车的,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如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淘汰处置叉车的,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燃油(气)叉车京外出售(转让)交易、物流运输等环节,及涉交易车辆在京外购买地停放现场证据照片打印件。
11.如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淘汰处置叉车的,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燃油(气)叉车在京外办理的机械环保登记号码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原件及复印件。
12.如需申请电动化替换奖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新购置电叉车《出厂合格证》及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如需申请电动化替换奖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新购置电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如需申请电动化替换奖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在海淀区办理机械环保编码登记时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电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如下(见附件2):
(一)燃油(气)叉车淘汰处置
1.叉车以机械拆解方式进行淘汰处置的(2023年1月1日(含)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不含)期间完成叉车拆解报废淘汰的除外)。
燃油(气)叉车价格鉴定评估。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淘汰报废承诺书》送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现场核对材料内容,确认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并出具《申领材料送达签收确认书》(一式两份,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各执一份)。
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承诺书后,将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申请淘汰报废的燃油(气)叉车进行车辆市场价鉴定评估。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现场根据叉车车况进行车价评估,并出具叉车鉴定评估报告(一车一报告)送至区生态环境局(一式三份,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一份、区生态环境局一份、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一份)。
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叉车鉴定评估报告后,电话告知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现场领取报告,并对叉车鉴定评估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填写《叉车鉴定评估结果确认书》(一式两份,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区生态环境局各执一份。如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单位的,需现场携带单位公章)。
燃油(气)叉车拆解报废。待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完成燃油(气)叉车鉴定评估后,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燃油(气)叉车自行送至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并取得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或其他机动车拆解回收证明材料(需加盖机动车回收企业公章)。
叉车拆解报废在鉴定评估机构完成现场车辆鉴定后即可开展,可无需等待鉴定评估报告完成。如考虑叉车评估价格,可待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再对叉车进行机械拆解报废处置。叉车拆解报废环节由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安排。
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展叉车拆解过程时,应完整留存叉车机械拆解前、拆解后现场照片,照片需打印后提交。
2.叉车以京外出售(转让)方式进行淘汰处置的
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淘汰的燃油(气)进行京外出售(转让)处置,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叉车出售(转让)交易协议,并留存燃油(气)叉车出售(转让)交易环节、物流运输环节等,及涉交易车辆在京外购买地停放现场证据照片,照片需打印后提交。
(二)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注销
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携带注销所需材料至区生态环境局蓝海办公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燃油(气)叉车环保编码号牌注销。区生态环境局核对材料完整情况,确认是否接收,并出具《叉车环保编码注销办理确认书》(一式两份,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各执一份)。
(三)电叉车环保编码登记
如有购买电叉车的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区生态环境局蓝海办公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新车登记手续,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并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
(四)奖励申请提交
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报所需全部材料(不包含已提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淘汰报废承诺书》)现场提交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不接受邮寄方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材料完整情况,确认是否接收,并出具《申领材料送达签收确认书》(一式两份,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各执一份)。
奖励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受理。
(五)申领材料审查
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申报材料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信息核实,确认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燃油(气)叉车是否已完成拆解报废或京外出售(转让)处理、淘汰燃油(气)叉车的机械环保编码是否已注销、新购置的电叉车是否已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叉车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经审查,对存在谎报、虚报、提供不实材料等情况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电话告知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取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六)奖励金额核定
对已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叉车鉴定评估报告及申报材料,按照奖励标准核定奖励金额。
(七)公示与发放
自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并经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确认签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生态环境局将对已通过审核的奖励对象信息在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区生态环境局将按批次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资金预拨至区生态环境局,实行专款专用。
经审核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奖励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机械所有人银行账户(资金到账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可能会存在跨年到账情况)。
七、其它事项
(一)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应确保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存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弄虚作假等不当方式骗取奖励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已获得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追回全部已发放奖励资金,区生态环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签收、收集工作。办公地址及办理时间。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4层150号。联系电话:010-52807942。办理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三)区生态环境局蓝海办公中心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叉车环保编码登记及注销手续办理、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办公地址及办理时间。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首农蓝海中心B座615室。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010-82788962。办理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主要负责奖励资金核定、结果公示与资金发放工作。办公地址及办理时间。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花园2号楼407室。联系人:刘雷、李梦桃。联系电话:010-82578582。办理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五)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所有。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含)终止。